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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险金报销待遇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13  访问人数:1124
 

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3日 16:32   浏览次数:6366

 

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规定

 
 
许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08年7月启动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覆盖全市城镇居民的医保制度已经建立,城镇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随着政府补助力度的加大和参保居民的增多,基金抗风险能力不断提升,经市政府同意,2010年和2011年我市分别对许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提高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个人就医负担,现将新老办法主要内容以表格形式告知如下:
 
原 政 策 规 定
现 行 政 策 规 定
一、参保范围:
1、具有许昌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2、全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3、异地户籍在本地就读的中小学生。
一、参保范围:
1、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
2、本市在校学生
3、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
4、异地户籍在本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二、缴费标准: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4、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20元。
二、缴费标准:
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2、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30元。
3、属于低保对象的学生和儿童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低收入家庭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
4、属于非学生和儿童的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三、参保缴费时间:每年的1——10月份。
三、参保缴费时间:每年的7——10月份。
四、居民医保待遇:
1、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5%;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0%;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55%;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50%。
2、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5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55000元。
3、门诊规定病种
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
报销比例:经鉴定符合门诊规定病种标准的参保居民,在门诊治疗规定病种疾病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
4、门诊统筹
   无门诊统筹。
5、新生儿参保
   出生时间若不在参保缴费时间范围内当年则无法参保。
6、生育住院医疗待遇
   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
平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剖腹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四、居民医保待遇:
1、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居民在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5%;属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0%;属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0%;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60%。
2、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00元,连续缴费满5年后,最高支付限额为110000元。
3、门诊规定病种
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脑瘫、血友病、高血压Ⅱ期、慢性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Ⅱ级心衰、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
报销比例:慢性肾功能衰竭病人透析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其他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5%。
4、门诊统筹
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日最高支付限额为20元,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30元,只限当年使用,不结转到下年。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销比例为3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2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20%。
5、新生儿参保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凭新生儿户口原件、复印件通过所在社区随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全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生育住院医疗保险
生育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
平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
剖腹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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